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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青岛港邮轮母港C1泊位及联检大厅查验配套设施对外启用的批复鲁政字〔2016〕289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验收青岛港邮轮母港C1泊位及联检大厅查验配套设施并批准对外启用的请示》(青政呈〔2016〕53号)收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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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技工院校管理工作,促进技工院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技工学校工作规定》、《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和有关技工院校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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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1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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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政务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或者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证明的行为,适用本规定。证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同级行政机关证明事项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大数据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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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青发〔2015〕8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运行管理,促进工程研究中心健康快速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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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引才引智积极性,加大“双招双引”工作力度,进一步发挥人才对新旧动能转换的支撑引领作用,以“国内引才引智工作站”为依托,探索建立“多渠道、常态化”引才工作机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青岛市国内引才引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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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森林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严禁在全市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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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举办2018青岛国际葡萄酒博览会的批复鲁政办字〔2018〕10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举办青岛国际葡萄酒博览会有关事宜的请示》青政呈〔2018〕45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于2018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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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青岛市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对母(子)基金投资到青岛市企业在市外控股子公司的,按照控股比例折算为市内投资额。第十三条母(子)基金可跨产业开展投资,跨产业投资不超过基金规模的50%。第十四条母(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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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丧失自理能力的完全失能人员和重度失智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或者资金保障;为半失能人员、轻中度失智人员和高危人群,以项目的形式提供身体功能维护等训练和指导,延缓失能失智。护理保险分为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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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市长孟凡利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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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质量,根据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评估、解释、备案等,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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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的管理,传承青岛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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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证行政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08〕51号)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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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青岛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办法(试行)》、《青岛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青岛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青岛市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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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不包括农用地中的林地)范围的控制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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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伤医疗服务行为,合理控制工伤医疗费用支出,根据《青岛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试行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工伤尘肺病实行定额结算,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伤尘肺病病人到各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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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8月4日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夏耕二○○五年八月十八日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范社会急救医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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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预防和查处伪造公章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章刻制经营和委托刻制公章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区(市)公安机关是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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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权,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人社发〔2015〕68号)文件要求,现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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